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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副局长郑晓勇就江山市交通行业主要管理事项等问题答记者问

  随着我市交通事业的迅猛发展,公路等级的不断提高,群众出行更加便捷、舒适。但由于交通行业管理点多面广线长,交通行业管理也面临许多难点和重点。近日,记者就江山市交通行业主要管理事项等问题,采访了交通局副局长郑晓勇。
  记者:你好,郑局长,请问市交通局作为江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交通行业中,有着哪些难点和重点?
  郑晓勇:目前,加强我市公路管理和道路运输管理是其中的两大重点和难点工作。根据法律授权,江山市交通局作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公路(路政)管理由江山市公路段直接实施行业监管,道路运输管理由江山市运管所直接实施行业监管。
  记者:作为两大重点和难点工作之一的公路(路政)管理,主要范围有哪些?
  郑晓勇:根据《公路法》第8、38条、《浙江省路政管理条例》第58条、《江山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江政发[2008]11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江山市公路段负责国道、省道、县道及部分接养乡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对部分非接养乡道与村道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记者:公路(路政)管理有哪些主要事项?
  郑晓勇:一、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管理。根据《公路法》第46、50条规定,轴载质量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即2轴、3轴、4轴、5轴车型车货总重分别超过20吨、30吨、40吨、50吨和6轴及以上车型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行为,对超过公路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行为,车辆装载不规范造成滴、撒、抛、漏污染公路公路行为,由市公路段予以处罚。而货运车辆载物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超载运输行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2条规定,由公安交警管理。
  二、公路禁令标志牌管理。根据《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工作移交的有关事项通知》第四条规定,公路交通禁令标志(如禁止通行、限制速度、限制质量等标志)的设置(包括变更)由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会同同级公路管理部门实地勘察后,书面报市(地)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市(地)交警支队备案,由公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公安交警部门参加验收。根据《公路法》第52、54条规定,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标线、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行为,由市公路段予以处罚。
  三、公路安保设施管理。公路安保设施,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公安交警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乡村、集镇等其他单位和个人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公路安保设施损毁、灭失的,市公路段或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四、通车施工路段管理。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等,由市公路段依法许可。需要在限制、禁止的路段通行机动车的,应当经交警部门同意。公安交警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交通秩序。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安全防护设施和设置警示标志。施工作业完毕后经公路段和交警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及时恢复通行。
  五、路产保护。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利用公路埋设管线,擅自与公路接线接坡,增设平交道口,铁轮车、履带车擅自行驶损坏公路,在公路上倾倒或堆放废固体物品、挖沟引水,任意损毁、砍伐公路用地范围绿化、树木等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行为(我市正在开展的312绿化运动,行道树将成为一道公路绿色安全屏障),由市公路段予以处罚。
  六、路权维护(公路控制区管理)。对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和村道不少于5米,提升管理的公路除外)擅自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埋设管线、电线杆等行为,由市公路段予以处罚。
  记者:道路运输管理主要范围有哪些?
  郑晓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江山市运管所负责管理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服务、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等。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在车站等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在公路路口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记者:道路运输管理有哪些主要事项?
  郑晓勇:一、客运企业管理。根据法律授权,由江山市运管所具体实施客运企业行业管理。客运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并接受交通、公安、安监、物价、质监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运管所的监管职责主要是全面落实“三关一监督”职能:即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客运站场安全监督。营运车辆必须经公安部门定期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营运,营运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交警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并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定期接受交警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在1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交警记满12分的营运客车驾驶员,必须先暂停从业资格,在接受交警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并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二、客运车辆超载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59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第72条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运管所主要负责实施源头管理加强站场监督检查,防止超载客运车辆出站。当运管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超载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0、90条之规定,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的,公安交警可以对驾驶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也可依法扣留机动车。依法扣留机动车需转运乘车人的,交警部门可商运管部门安排车辆转运。交警部门对辖区内事故多发、交通状况复杂等重点路段,应当重点巡逻或者定点执勤。
  三、客运包车管理。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承运企业要与包车人订立包车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对违反包车管理规定的,由运管所予以处罚。
  四、机动三轮车管理。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俗称“黑车营运”),由运管所予以处罚。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车厢内载人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车辆非法营运、违法载人等安全隐患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五、改装(报废)车管理。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由运管所予以处罚。对规定不允许更改的,如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交警部门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交警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交警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六、学生接送车管理。市政府已建立了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市府办、安监、公安、交通、教育、财政、广电等相关部门已各有其责。
  为了更好地保障您的权益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举报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破坏公路,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有您的关心与爱护,我们的出行将更加舒适、安全。我们随时等待您的举报与建议,并全心全意地落实好各项工作,为创建平安江山而努力。
  市公路段受理举报电话:96266(24小时受理)、4021479
  市运管所受理举报电话:96520(24小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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