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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包括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面包车、轿车、客货两用车等车辆。
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办理相关法定保险;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类别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三、所有参与非法营运的经营者应立即终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从严、从重、从速予以处罚。
四、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接受执法人员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冲卡、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制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拒不如期缴纳罚款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暂扣车辆依法予以拍卖。
六、各乡镇(街道)、村应加强对辖区内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宣传教育,广大群众应充分认识到“黑车”的社会危害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黑车”,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举报,如发现“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的,请记下车牌号、车型、颜色等特征及违法行为时间、发生地,并及时进行举报,举报电话:96520。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山市交通局 江山市公安局 江山市工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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