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经济贸易局
关于要求开展浙江省第二批“浙江老字号”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
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浙江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商发发[2009]254号)文件精神,省商务厅决定2010年开展第二批浙江老字号普查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品牌。浙江省境内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二、认定条件
参加认定“浙江老字号”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2、品牌创立50年以上(含50年);
3、传承独特的新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控股或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希望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参与认定工作,并在2010年5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局商贸科。联系人:徐恭明;电话:4022565。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